(2014)碑民初字第04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原告黄小东诉被告西安环球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东,西安环球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275号原告:黄小东,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凯,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环球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党伟,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小东诉被告西安环球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俱艳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给被告供应办公家具,共供应了价值为78080元的家具,被告曾于2012年年底给原告支付过20000元,尚欠58080元未付,2014年5月31日应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证实被告目前仍欠原告货款58000元,此后被告拒绝偿还欠款,原告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拖欠货款58000元;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11295.5元(自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2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15%的2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西安环球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辩称,其欠原告58000元货款无异议,其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是因原告未向被告开具正规发票导致,被告有不支付货款的抗辩权;其不同意原告主张的从销货清单记载的2013年5月1日计算利息,逾期利息应从被告出具情况说明的2014年5月31日次日起算。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起,陕西朱雀家具城益荣办公室家具店与被告形成供应办公家具的供货关系,2012年12月1日,陕西朱雀家具城益荣办公室家具店给被告供应办公家具一批,货款为78380元,优惠价为77000元;2013年4月6日,给被告供应办公家具一批,货款为1080元,两次共计7808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20000元。2014年5月3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我公司从陕西朱雀家具城益荣办公室家具店购买家具一批,价值柒万捌仟元整(¥78,000.00元),已支付贰万元整(¥20,000.00元),尚欠伍万捌仟元整(¥58000.00元)未支付。供货方未开正规发票,只出具了货物清单和收据。特此说明。西安环球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并盖有公司印章,日期:2014年5月31日”。另查,陕西朱雀家具城益荣办公家具店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原告黄小东。上述事实,有情况说明、销货清单、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就原告给被告供应办公家具,被告给原告支付货款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及时支付货款,现被告以原告未向其出具正规发票为由进行抗辩,本院认为,供货合同的目的是原告履行供货义务,被告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开具发票系原告的附随义务,被告不能以此作为其不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故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8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对下欠货款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应该支付货款的时间,故逾期损失应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出具情况说明确认欠款次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环球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小东货款58000元人民币。二、被告西安环球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小东逾期付款损失3789元人民币。(从2014年6月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29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32元,减半收取766元,由被告西安环球城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樊海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