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董家佳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董家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66号罪犯董家佳,男,汉族,初中文化,1985年10月3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12月19日作出(2006)宁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家佳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董家佳与同案另一名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宫成玉、周银龙、周银祥人民币256858.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7日作出(2009)苏刑执字第02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董家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个月(刑期至2029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186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董家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8年3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董家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罪犯董家佳在服刑期间曾受到四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董家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严重暴力犯,人身危险性较大,且未履行财产刑和民事赔偿义务,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家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