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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涉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王史包与李胜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史包,李胜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涉民初字第1340号���告王史包。委托代理人刘慧斌,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胜利,农民。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史包与被告李胜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史包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史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史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389元,由原告王史包负担。审判长  高建芳审判员  孙魁林审判员  孙素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秀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