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润莲诉被告乔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乔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刘某,女,生于1957年6月,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勉县温泉镇郭家湾村。委托代理人:赵安同,勉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乔某,男,生于1976年3月,汉族,居民,住勉县勉阳镇田园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汉中分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人民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6632848-0.代表人:陈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德科,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伟,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刘某与被告乔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石济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