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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陈健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健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84号罪犯陈健,男,汉族,初中文化,1969年6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淮阴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3日作出(2001)扬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健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3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186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陈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7日作出(2003)苏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健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0日作出(2006)苏刑执字第00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健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4年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7月3日、2010年10月19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08)、(2010)、(2013)宁刑执字第3687号、第8681号、第17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健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罪犯陈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健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7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