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黎庆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黎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刑执字第18号罪犯黎庆,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湛廉法刑初字第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黎庆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黎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1日作出(2013)茂中法刑执字第2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1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黎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黎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6、7、9、10月嘉奖。已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黎庆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黎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平审 判 员 张国栋代理审判员 龙俊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