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赵小萍与彭铃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小萍,彭铃生,兰少容,阮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赵小萍,男,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彭铃生,男,汉族,住柘荣县。被执行人兰少容,女,畲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阮惠香,女,汉族,住福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柘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3日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8300元和执行费1740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26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兰少容在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溪洋信用社开户账号内存款17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兰少容在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溪洋信用社开户账号内存款17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章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冯 颖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