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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三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先天下广场分公司、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先天下广场分公司,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三初字第8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北较场横路12号物资大厦1402室。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邹文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先天下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799号。负责人王春辉,该公司经理。被告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裕华东路9-1号。法定代表人白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先天下广场分公司、保定北国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惠欣审 判 员  苑汝成代理审判员  曲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盛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