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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温振营与隋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振营,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温振营,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满族,教师,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锦丝路***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隋阳,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职员,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领秀佳苑小区。申请执行人温镇营与被申请执行人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冻结用以给付欠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岫执字第1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霄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尹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