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行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田秀兰、赵庆增等与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田秀兰,赵庆增,赵磊,赵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55号。法定代表人:安晓良,区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秀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增,唐山市第一造纸厂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磊,唐钢劳动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军。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主动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规避法律。现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耐忠代理审判员 黄荣满代理审判员 胡津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