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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行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田秀兰、赵庆增等与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田秀兰,赵庆增,赵磊,赵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唐行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东道55号。法定代表人:安晓良,区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秀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增,唐山市第一造纸厂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磊,唐钢劳动公司退休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庆军。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因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行初字第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主动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不规避法律。现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耐忠代理审判员  黄荣满代理审判员  胡津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