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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02字第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敦晨明请执行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敦晨明,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字第执49号申请人敦晨明,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敦晨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安阳市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22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