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杨明财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财,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3593号原告杨明财,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罗建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章镇工业新区,组织机构代码14616098-X。法定代表人丁海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振华,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文明,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的原告杨明财与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明财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明财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30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杨明财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强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