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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李碧霞与郑惠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碧霞,郑惠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4号原告:李碧霞,女。被告:郑惠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碧霞诉被告郑惠仍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以双方已经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碧霞撤回对被告郑惠仍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碧霞负担。审判员  吴均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素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