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黄丽真与黄添福、金平县荞菜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真,黄添福,金平县荞菜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261号原告(反诉被告):黄丽真。委托代理人:胡鹏、骆绍国,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黄添福。被告(反诉原告):金平县荞菜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猛拉乡荞菜坪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添福,该公司董事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绍春、胡常明,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黄丽真与被告(反诉原告)黄添福、金平县荞菜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因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丽真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黄添福、金平县荞菜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丽真撤回起诉与被告黄添福、金平县荞菜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出反诉的申请,是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真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黄添福、金平县荞菜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黄丽真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为3450元,由被告黄添福、金平县荞菜坪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婧审判员 李志伟审判员 李增寿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谭 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