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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巴州法执字第85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马云、蒲春华申请执行XX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云,蒲春华,XX,苏怀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巴州法执字第850、851号申请执行人马云,男,生于1980年1月,汉族,小学文化,住巴州区。申请执行人蒲春华,女,生于1978年3月,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巴州区。被执行人XX,男,生于1973年12月,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巴州区。被执行人苏怀林,男,生于1975年10月,汉族,初中文化,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巴州民初字第2035、203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定期给付的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巴州民初字第2035、20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全成审判员  巩 麟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远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