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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侯春阳与崔志军买卖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春阳,崔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侯春阳,现住肇东市卫生小区。原审被告崔志军,现住巴彦县。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侯春阳与原审被告崔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肇东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对本案进行复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吴洪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