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中法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侯春阳与崔志军买卖合同民事再审申请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春阳,崔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中法民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侯春阳,现住肇东市卫生小区。原审被告崔志军,现住巴彦县。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侯春阳与原审被告崔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肇东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肇东商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对本案进行复查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军审 判 员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吴洪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董慧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