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叶晓明与刘和平、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晓明,刘和平,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保字第22号原告叶晓明,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告刘和平,男,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晓明与被告刘和平、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和平、北安市天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等价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原告的房屋起到承担查封风险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提供的郭光仙所有的位于北安市产权证号为北房权证北岗区字第2009023××号房屋(面积55.86平方米)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召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施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