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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陈秀凤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秀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180号罪犯陈秀凤,女,1957年6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吉林省��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日作出(2009)松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秀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9662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陈秀凤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6月14日16时许,被害人徐某某来到被告人陈秀凤家,责问陈秀凤为啥挪两家界��墙(木头疙瘩),陈秀凤说立墙板碍事,徐责骂被告人陈秀凤,双方厮打在一起,并一直厮扒到屋外,经村民赵某某等劝说各自回家,后徐又拿木棒来到陈家门口骂陈秀凤,陈秀凤拿一把铁锹出来砍中徐的头部,致其当即倒地,后徐被其亲属送往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6月15日15时死亡。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七监区参加装清洁巾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40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陈秀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秀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