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治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治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治强,男,土家族,高中文化,在本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治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治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群众凌某通过联系被告人周治强购买毒品,双方商量好毒品的种类、价格,并约定了交易地点。次日,被告人周治强携带毒品来到本市福田区赤尾大厦嘉瑞酒店421房与凌某会面,将1小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鉴定,重31.82克)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卖给凌某。双方交易完成后,伏击民警将被告人周治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涉案毒品和毒资。以上事实,被告人周治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证实:1.书证、物证:被告人周治强的身份证明材料,涉案毒品、毒资照片,疑似毒品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开户资料、通话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黄某、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治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毒品检验报告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治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治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治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毒品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平建明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人民陪审员 于明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