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慧峰、陈凯泉与陈凯泉、斯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峰,陈凯泉,斯欣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李慧峰。被告:陈凯泉,农民。被告:斯欣群。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李慧峰与被告陈凯泉、斯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慧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慧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李慧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