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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慧峰、陈凯泉与陈凯泉、斯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峰,陈凯泉,斯欣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25号原告:李慧峰。被告:陈凯泉,农民。被告:斯欣群。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李慧峰与被告陈凯泉、斯欣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李慧峰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慧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李慧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