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天银与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天银,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090号原告朱天银。被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明超。委托代理人秦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天银诉被告千里马工程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天银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需重新准备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天银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天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天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继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