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泰安市松源网业有限公司与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松源网业有限公司,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83号原告泰安市松源网业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泰安市省庄工业园九星东路。法定代表人范长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繁平,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其信,广西鹏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蒙村红河农场。法定代表人丁耀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松源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安市松源网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松源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泰安市松源网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西农垦集团华成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由原告泰安市松源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岳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童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