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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商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北京富顿赛德尔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与张立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富顿赛德尔纺织浆料有限公司,张立全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55号原告北京富顿赛德尔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甘棠食品工业园区武兴路13号。法定代表人陈燕青,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毓敏,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富顿赛德尔纺织浆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立全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富顿赛德尔纺织浆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富顿赛德尔纺织浆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洪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郭宗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