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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律讯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贞西里5区2-3号楼写字楼14层7号。负责人陈勇,主任。被执行人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38号中华书局6楼。法定代表人李德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828号裁决,于2015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银行存款人民币八万九千零一十三元一分,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应承担的法律顾问费利息损失(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止的法律顾问费利息损失六千五百七十五元三角四分,自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法律顾问费利息损失,以八万元为基数,按每年百分之六的利率计算)相应的银行存款。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四、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城乡小康发展促进中心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赵立新执行员  闫鸿执行员  刘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