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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智仁等与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智仁,牛大敬,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张智仁,男,1946年6月12日出生。原告牛大敬,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洁,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组织机构代码:79160169-6。法定代表人喻施桥,主任。原告张智仁、原告牛大敬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智仁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友、张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智仁、牛大敬诉称,我们与被告签订了《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并于2013年7月9日在被告处交纳了办卡费100000元,办理了候鸟卡。合同签订后,我们向被告提出基础型服务项目申请,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为我们提供服务,被告现已根本不能履行合同。我们多次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办卡费,被告一直拒绝。2013年7月21日,由于被告存在违规经营等问题,被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予以曝光,2013年11月21日至今被告一直处于停业状态。作为养老机构,被告应当依法设立医务室,但被告的医务室因非专业人员无行医执照非法行医,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为我们提供的基础服务内容含有医疗服务内容,现被告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现我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服务合同,被告退还我们办卡费100000元。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原告张智仁、牛大敬与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签订了《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自愿选择被告提供的大仁健康管理候鸟卡,交纳办卡金额人民币十万元,原告可以享受被告所提供的大仁健康管理服务项目。被告依据原告本次交纳的办卡金额,在办卡时按原告消费金额的约定比例即刻可以获得被告奖励给原告的消费额度,消费奖励额度的使用详见《会员消费奖励确认表》。合同未明确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2013年7月1日,原告二人向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交纳办卡费10万元。在合同期间,原告曾向被告提出服务项目申请,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2014年12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退还办卡费100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大仁健康养老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另查,2013年7月21日,《焦点访谈》以“包治百病”的养老院,对被告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2013年8月,延庆县民政局对被告单位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及规范管理的具体要求。被告因与第三方存在纠纷,自2013年12月起其工作人员均已撤出位于延庆县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的办公地点。2014年11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协议,该协议载明二原告卡中余额为100000元,双方协商于2014年12月22日退还,后被告未依协议履行。上述事实,有《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候鸟卡、办卡费收据、证明、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考虑到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以被告为原告提供相关健康养老服务为内容,现被告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退费问题,因2014年11月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协议,该协议载明二原告卡中余额为100000元,双方协商于2014年12月22日退还,后被告未依协议履行,故对于二原告退费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智仁、牛大敬与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签订的《大仁健康管理服务协议书》。二、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原告张智仁、牛大敬办卡金额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常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