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香原与杭州恒轩装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香原,杭州恒轩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拱民初字第77号原告李香原。被告杭州恒轩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广遵。原告李香原为与被告杭州恒轩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轩公司)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香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恒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自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10月7日在恒轩公司桐乡市东田村东升花苑做木工。工地结束后,恒轩公司拖欠原告木工工资9000元及后续木工工资6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均未果,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上班,造成误工费用2000元。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木工工资9000元,另加后续木工工资600元,误工费用20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拖欠其劳动报酬。被告未到庭,未作答辩,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对其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李香原在恒轩公司东升花苑项目从事木工工作。2014年11月12日,恒轩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广遵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主要载明:“今日欠李香原东升花园x-x-xx室木工工资共计九千元整,定于2014年11月20日付七千五百元。部分工地全部完工结账后一次性付清。”原告并表示工地已完工。本院认为,综合恒轩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欠条及原告陈述,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木工工资9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对被告未确认的原告主张的后续木工工资及误工费用,未经仲裁,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恒轩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香原木工工资9000元。二、驳回原告李香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杭州恒轩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沈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鲁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