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含法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邵诗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含法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邵诗美,女,汉族,1987年10月2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被执行人:含山县昭关镇褒北行政村袁冲二队村民组。负责人:袁后田,该村民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含民三初字第002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扣被执行人含山县昭关镇褒北行政村袁冲二队村民组存在袁后田名下在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集支行62×××20账户存款2540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明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