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蓬溪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梁某甲诉梁某乙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溪民初字第374号原告梁某甲,女,生于1979年6月,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被告梁某乙,男,生于1971年11月,汉族,四川省蓬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甲诉被告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甲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唐 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何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