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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张弦莉诉陈忠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弦莉,陈忠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张弦莉,女。被告陈忠宇,男原告张弦莉诉被告陈忠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弦莉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7月在网络上认识后,被告以认识部队领导可以帮助原告入伍为由,要原告出15万元打点费。2013年8月16日原告将15万元交给被告后发现被骗,去找被告,但钱款已被被告挥霍一空。原告报案后,2014年9月23日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刑一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犯诈骗罪。被告至今仍未返还原告被骗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忠宇返还原告15万元诈骗款,并支付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二倍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忠宇答辩称:原告所说属实,骗取原告的15万元已花完。现在服刑,没有能力偿还原告被骗款项,出狱后愿意承担偿还原告15万元及同期单倍贷款利息的责任。通过审理,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7月,被告陈忠宇以认识部队领导可以帮助刚从网上认识的原告张弦莉入伍当兵为由,要原告出15万元打点费。2013年8月14日被告找人冒充部队军务科科长,以取得原告的信任。2013年8月16日原告将15万元交给被告,当原告发现自己被骗后找到被告时,该15万元已被被告挥霍一空,并躲避原告。原告报案后,被告被公安民警抓获,2014年9月23日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4)官刑一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陈忠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至今仍未返还原告被骗款15万元,原告遂诉至本院,主张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虽然因同一诈骗原告钱款的行为已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采用不法手段骗取原告15万元款项,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偿还15万元的诉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骗取原告钱款15万元,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亦应赔偿,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8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忠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弦莉15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8月1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陈忠宇承担,退还原告1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审判员 田 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丽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