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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范某甲。被告范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诉范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