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范某甲与范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甲,范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611号原告范某甲。被告范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甲诉范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梁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