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洪中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小君、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君,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洪中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刘小君,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陈宗伟。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3)洪民二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938万元,案件受理费33870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昌宝葫芦农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850823.7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姚 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熊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