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方美微与杜子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美微,杜子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427号原告方美微,农民。委托代理人董君君。被告杜子兰,居民。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方美微与被告杜子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美微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方美微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美微撤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方美微负担。审 判 员 许玲晓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 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