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历城商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祥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周祥贵,济南致圣宇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城商初字第1279号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小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仙仙(特别授权代理),女,生于1987年6月11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济南市。被告周祥贵,男,生于1964年6月18日,汉族,济南致圣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被告济南致圣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祥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祥贵、济南致圣宇商贸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鲁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曹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