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连法忠民初字第7号原告彭某某,女,汉族,1974年12月6日。被告黄某甲,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原告彭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金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被告黄某甲均到场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结婚16年来,感情一直不好,被告一向未真正关心过我。当我患有多种慢性病后,不但无钱给我治病,还经常打骂我。这几年我治病的钱都是娘家支付。在被告家生活,像在低于一样。当有一些好心的男人同情我,在生活上照顾我时,被告又骂我,怀疑别人与我有什么不良关系,造成无人敢帮助我。我跟被告一起做工时,由于我力气不够,拉砖不起被告就打我。被告经常喝酒,喝醉了也打我。但被告打我,我也没有向派出所报过案,也没有证据向法院提供。2014年10月份时,有一次被告不给中药我吃,两个人就吵架,那时我就离家出走,至今也未回过家。婚后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现我起诉至��院,希望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二女孩黄某乙归原告抚养,大女儿黄某丙被告抚养。被告黄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要求和好,我要求原告回家带小孩。我从来不和原告吵架,也没有打过原告。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原告有外遇。有一次我发现原告与别人一起冲凉,后又一起上床,当时我没有手机,所以没照相。事后我还跟那男人讲,你做事很对不起我。2014年10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过家。我们现在有两个小孩,因为原告身体不好,所以是我去结扎的。结婚以来,我对原告很关心照顾。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5日,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生育两个小孩,大女儿黄某丙于2000年8月21日生,现在读初中,二女儿黄某乙于2005年6月23日生,现在读小学三年级。现在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在大湖镇租房住,从事建筑工���。2014年10月,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过被告家,双方分居将近四个月。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另查明,2005年10月2日,由于原告患病不适宜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被告去计生部门做了绝育手术。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被告提供的《答辩状》及本院的《开庭笔录》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某甲于1999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至今已有15年多。婚后原、被告夫妻双方共生育两个小孩,现都在读书,这证明原、被告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提出离婚,称被告经常打她,有家庭暴力,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有打骂原告的行为。另外,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不到两年,因此,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但今后原、被告夫妻双方应该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和支持,这样才能够将家庭生活、生产搞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金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培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