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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5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9-23

案件名称

范萍与周建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范萍;周建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920号原告范萍诉被告周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158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被告周建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范萍借款本金人民币38万元及偿付利息6万元。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范萍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建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0日之前按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本院除查封其名下沪CFE781小型汽车一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1月12日本院将执行查证情况告知申请人范萍,申请人对查证结果表示确认,并表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关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