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罪犯吴成虎���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成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刑执字第405号罪犯吴成虎,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八监区服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成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成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吴成虎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川刑终字第31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8日以(2008)川刑执字第128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以(2011)川刑执字第44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以(2013)南中法刑执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成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4年9月累计获得标准分100.51分,月平均5.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吴成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成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郑玥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