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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初字第0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全有根与毛汉国、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有根,毛汉国,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初字第01991号原告:全有根。委托代理人:朱云桥,泰州市姜堰区沈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毛汉国。被告: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城南二村213幢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全有根与被告毛汉国、江苏乾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有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符爱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