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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张井彬与王金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井彬,王金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张井彬,无棣县西小王镇王家庄村。被执行人王金镖,无棣县西小王镇小屯河北村。本院在执行滨州中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张井彬申请执行王金镖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井彬申请执行标的9000元,已经执行标的9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中院(2014)滨中商终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邱海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