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秦艺刚与黄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艺刚,黄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秦艺刚。被告黄皓。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艺刚诉被告黄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其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艺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海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蒙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