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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象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秦艺刚与黄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艺刚,黄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265号原告秦艺刚。被告黄皓。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艺刚诉被告黄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其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艺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海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蒙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