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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法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月与王惠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区法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宣化九中在校学生。被执行人王某乙,宣化钢铁集团公司炼钢厂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宣区民初字第9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抚养费800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乙的银行存款8050元,或提取其相同数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拍卖,变卖款偿付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东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岳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