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与张红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张红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住所地长春市建设街845号。负责人赵欣玉,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银行职员。被告张红艳,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春城支行与被告张红艳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因被告张红艳户籍地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兴街道集体户口6组福祉大路1595号,隶属于福祉大路派出所管内,本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杨 明代理审判员 李光大人民陪审员 孙晓晶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