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邢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76号原告张某,职员。被告赵某,职员。原告张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继存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段高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