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2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天津齐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华电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齐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华电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2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齐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富民路8号。法定代表人尚红惟,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毅,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文生,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齐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辰民初字第3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齐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华电钢结构有限公司交来执行款161305.50元,剩余之款1217988.50元,双方达成还款计划,因时间较长,暂不具备全部执行欠款的条件,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正才审 判 员 刘俊山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成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