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11-29
案件名称
梁晓伟与李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梁晓伟;李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庐民二初字第43号 原告梁晓伟,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被告李婧,女,1988年3月9日,汉族,住九江市浔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晓伟与被告李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晓伟于2015年2月5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晓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晶晶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万涛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