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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特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袁学珍与曹桂荣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学珍,曹桂荣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特字第00005号申请人:袁学珍。委托代理人:钟霞,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桂荣。委托代理人:王方明,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袁学珍诉被申请人曹桂荣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申请人袁学珍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以被监护人郭志祥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表达判断能力尚可,现能够处理其自身相关的事宜,暂不需要监护人为由申请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袁学珍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审判员  胡周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