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黄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黄国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787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平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爽,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井琦,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黄国芳,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黄国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15年2月3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毕智强审 判 员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彩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