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立奎与余友红、铜陵市中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奎,余友红,铜陵市中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康强,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331号原告陈立奎,男,汉族,1957年8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告余友红。被告铜陵市中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余友红被告余康强。被告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法定代表人余康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立奎诉被告余友红、铜陵市中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康强、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立奎于2014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余友红、铜陵市中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康强、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或资金人民币297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余友红、铜陵市中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余康强、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或资金人民币29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章俊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