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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李家毕与夏邦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家毕,夏邦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75号原告李家毕,男,194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告夏邦堂,男,1944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家毕诉被告夏邦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家毕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邦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家毕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家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李家毕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菡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