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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任晓燕诉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燕,王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22号原告任晓燕。被告王珍。原告任晓燕诉被告王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腾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向子昭、何海翠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珍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晓燕诉称:被告于2012年8月5日至2012年10月20日止,以生意经营资金困难为由,陆续向原告借取人民币149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后经我多次催收,被告以种种理由再三推诿,始终没有还款的诚意。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49000元,并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从欠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珍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珍于2012年8月5日、2012年8月6日、2012年8月19日、2012年9月8日、2012年10月20日分别在原告任晓燕处借款20000元、15000元、30000元、20000元、70000元,被告王珍对上述借款并均向原告任晓燕出具了借条。被告王珍向原告任晓燕偿还6000元后,下欠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现下落不明,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49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偿还债务。被告王珍在原告任晓燕处共计借款15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予以确认;被告已支付6000元,下欠149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故对原告任晓燕要求被告王珍偿还借款14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任晓燕自愿放弃被告王珍承担资金利息,系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晓燕借款149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腾博人民陪审员  向子昭人民陪审员  何海翠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