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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黎光香与广州市泰莱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光香,广州市泰莱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黎光香,女,*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桂阳县。委托代理人:朱樱娜,广东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泰莱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郑岳龙,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孙开兵,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黎光香诉被告广州市泰莱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光香撤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黎光香负担。审判员  王庆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熙 微信公众号“”